律师解析:若购房者的房屋延期交付,其在合理催告下长达三个月仍无改善时即可选择退房。在这期间,购房者可向开发者发送书面催促要求,并与对方共同商定明确的合同最终履行日期;经过连续三个月的催告期后,购房者有权选择行使解除权,要求开发者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