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对于对交警进行侮辱性的言语攻击,其行为本身是有可能涉及到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情况的,但是这还须视具体的情节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不良后果而定断。 通常来看,倘若这种侮辱性言论的恶劣程度足以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便有权利及义务将此类行为归类为寻衅滋事罪之列。 诸如频繁且严重的辱骂行为,或是在公共场所大胆公然地侮辱他人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力等等,均属于这种情况的范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