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怎么认定 |
| 内容 | 律师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应理解为指行为人为明知的他人实施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形式的助益。若此类提供援助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即便行为人本身未直接参与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中,也有可能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可能承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需额外承担罚金的刑罚责任。在实践案例中,对于支付结算行为的判定往往牵涉到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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